办理条件:
一、已婚无子女,在怀孕或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。
二、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,也未收养过子女等的夫妻。
受理部门: 各县市乡(镇)、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或计划生育办公室。
办理流程: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,发给《生育服务证》
申请材料:
一、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;
二、填写《生育服务证》备案登记表。县外流动人口需提供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;
三、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2张。
办理期限: 当场办理